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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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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5號蔡顏琇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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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涵111年度婚字第8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顏琇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815號原告蔡技衛與被告蔡顏琇瑩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顏琇瑩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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