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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949號偉烈拉之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合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9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偉烈拉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949號聲請人林盈君與相對人偉烈拉間暫時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偉烈拉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林盈君及其子偉○○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㈡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林盈君及其子偉○○為騷擾行為。
㈢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琳紫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