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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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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3號劉文傑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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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發文
中院平民莊111訴1803字第11100840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文傑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劉毓家等二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文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劉文傑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建分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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