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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59號被告吳翠嬌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聲請訴訟參加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婚字第5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翠嬌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聲請訴訟參加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559號原告李陳英梅(李志遠之繼承人)與被告吳翠嬌間 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聲請訴訟參加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翠嬌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吳翠嬌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