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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蔡宗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1中簡1002字第1110084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宗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原告紀承志與被告蔡宗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
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