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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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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徐小春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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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協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反請求被告徐小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反請求原告徐葉幸與反請求被告徐一珍等五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反請求被告徐小春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反請求被告徐小春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國敬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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