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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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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296號鍾煊即鍾明憲之繼承人之民事聲請撤回狀繕本暨取消庭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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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1中簡3296字第11100840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煊即鍾明憲之繼承人之民事聲請撤回狀繕本暨取消庭期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2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鍾煊即鍾明憲之繼承人等二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撤回狀繕本暨取消庭期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書記官  陳慧津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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