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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01號董巧珍之上訴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涵111年度婚字第4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巧珍民事上訴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401號原告張葉霖妹與被告董巧珍間 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巧珍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書記官 孫超凡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