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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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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002224號黃文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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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壹月拾肆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1中小2224字第1110081808號

主旨:海外公示送達本院111年中小字第222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文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黃文伯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 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9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住同上

被   告 黃文伯(HOANG VAN BACH)

                    (已離境,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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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1,341×0.369=22,63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1,341-22,635=38,706

第2年折舊值        38,706×0.369×(9/12)=10,71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706-10,712=27,994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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