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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林崇仁、林天枝、吳瑞珍、吳梨娜、吳昭瑩之履勘現場通知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1中簡1983字第1110085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崇仁、被告林天枝、被告吳瑞珍、被告吳
梨娜、被告吳昭瑩之履勘現場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原告曾子皓與被告林崇仁等
十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履勘現場通知函,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履勘現場通知函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上
午10時整至坐落臺中市東溪頂橋子頭段第24-265地號土地
履勘測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