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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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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沙小字第914號楊超民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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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遠111沙小字第 914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超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0 條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沙小字第914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超民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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