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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24號鄧氏孺(DANG THI NU)之家事起訴狀、聲明書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尚111年度婚字第8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氏孺(DANG THI NU)之家事起訴狀、聲明書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824號原告易俊宏與被告鄧氏孺(DANG THI NU)間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聲明書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鄧氏孺(DANG THI NU)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鄧氏孺(DANG THI NU)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古紘瑋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