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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717號NGUYEN HUNG SAM (阮興山)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1年度家護字第17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NGUYEN HUNG SAM (阮興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護字第171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NGUYEN HUNG SAM (阮興山)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聲請駁回。
㈡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劉燕媚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