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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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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31號被告汪林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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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婚字第8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林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831號原告尤國春與被告汪林玉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汪林玉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汪林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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