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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沙小字第673號張秀春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遠111沙小字第 673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沙小字第673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秀春間清償債務應受送達人被告張秀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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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