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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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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吳琳生、吳滄生之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正本及民事上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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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發文
             中院平民優111重訴321字第11200007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琳生、吳滄生之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正本及民國112年1月12日民事上訴狀(不具上訴理由)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正本及民國112年1月12日民事上訴狀(不具上訴理由)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琳生、吳滄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譚鈺陵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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