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1號張娟茹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2年度婚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娟茹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鄭元雄與被告張娟茹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娟茹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張娟茹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