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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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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潘乃菊之起訴狀繕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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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發文
              中院平民優109重訴254字第11200007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乃菊之起訴狀繕本一件、民國109年4月20日民事庭函、民國111年11月23日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及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0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賴俊渝與被告陳俊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09年4月20日民事庭函、民國111年11月23日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及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乃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潘乃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譚鈺陵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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