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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494號游郭東香、沈郭如梁、郭冠君、鄭郭秀銘、林杏洳、林伊芬、郭豐源之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國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1司執五字第214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郭東香、沈郭如梁、郭冠君、鄭郭秀銘、林杏洳、林伊芬、郭豐源之執行命令及函等4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494號聲請人邱喜珠與相對人游郭東香、沈郭如梁、郭冠君、鄭郭秀銘、林杏洳、林伊芬、郭豐源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五股書記官 許瑞萍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