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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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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蔡宗諺之原告於112年1月17日所提LINE資料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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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1中簡1002字第1120005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原告紀承志與被告
      蔡宗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
      蔡宗諺之原告於112年1月17日所提LINE資料及照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原告於112年1月17
      日所提LINE資料及照片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於112年1月17日所提LINE資料及照片,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9W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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