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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陳韋辰之傳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昇111原訴95字第11200051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韋辰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被告林建承等等妨害秩序等案件。
二、應送達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之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