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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張秉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發文
中院平民誠111重訴148字第1120005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秉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林金窕及被告陳明珠等三人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秉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秉宏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卉庭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