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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劉兆玄之傳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迅111金訴1344字第 11200057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劉兆玄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被告陳柏安等等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