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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簡銘範之112年1月19日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1中簡2344字第1120005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銘範之112年1月19日民事裁定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原告龍點工業有限公司與被
告簡銘範間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112年1月19日民事裁
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
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下午3時55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112年1月19日民事裁定內容:
㈠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
11年11月22日變更為陳威廷,然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㈡本件應由陳威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
行訴訟。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