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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8號魯仁和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2年度親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魯仁和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文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林鴻瑞與被告魯仁和間 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魯仁和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魯仁和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2-01-29
- 更新日期:112-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