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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2號被告萬從波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2年度婚字第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從波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62號原告李東和與被告萬從波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萬從波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萬從波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