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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被告胡懷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懷民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懷民等六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懷民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胡懷民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