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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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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4號馬李梁即陳李梁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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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養聲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馬李梁即陳李梁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養聲字第4號聲請人馬俊與相對人馬李梁即陳李梁間 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馬李梁即陳李梁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程序視為終結。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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