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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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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69號陳金芝(TRAN THI KIM CHI)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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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婚字第4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金芝(TRAN  THI  KIM   CHI)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469號原告蔡永華與被告陳金芝(TRAN  THI  KIM   CHI)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金芝(TRAN  THI  KIM   CHI)得於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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