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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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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93號鄭思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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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婚字第8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思穎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893號原告陳志銘與被告鄭思穎間 離婚事件。
  二、本件原定112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45分行辯論程序,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思穎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改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鄭思穎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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