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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55號張玲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維111年度婚字第5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555號原告黃衛華與被告張玲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玲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張玲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佳莉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