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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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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5021號何昕嬟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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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1中小5021字第11200072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昕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2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昕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梓芸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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