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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857號陳朝陽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1司執清字第154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國外版)應受送達人陳朝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8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東禓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侯嵐午、陳映榮、鄧昭榮、陳朝陽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王凱飛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