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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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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2號蔡易穎之函文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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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易穎之函文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82號聲請人邱珮綺與相對人蔡易穎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上開函文係通知兩造於112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前到院閱卷(訪視報告已回覆),並於閱卷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二、應送達之函文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易穎得於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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