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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7號林國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發文
中院平民速110訴1857字第11200089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國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告簡安秀及被告林國棟等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國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國棟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家印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