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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90號被告武氏妙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婚字第7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武氏妙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790號原告梁楷汯與被告武氏妙賢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武氏妙賢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庭期取消,改定於112年7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武氏妙賢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