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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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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226號華新(Paul Rian Walsh)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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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家暫字第2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華新(Paul Rian Walsh)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暫字第226號聲請人劉彥青與相對人華新(Paul Rian Walsh)間暫時處分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華新(Paul Rian Walsh)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劉宥綸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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