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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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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豐小字第89號毛台娟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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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毛台娟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豐小字第8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毛台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毛台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設址: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毛台娟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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