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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林一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0中簡2779字第11200087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原告陳松林與被告
黃慧雯等八十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林一
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9W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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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判決doc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