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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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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4號被告趙家慶之公示送達被告趙家慶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現場測量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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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發文
中院平民穆111訴1524字第1120006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家慶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定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之現場測量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簡培士及被告王愉賀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測量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家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民事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趙家慶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雅慧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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