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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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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少護字第8號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黎文德(LE VAN DUC)之宣示筆錄正本1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少護字第8號加重竊盜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筆錄,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被害人黎文德(LE VAN DUC)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少年陳OO交付保護管束。 書記官 司立文之宣示筆錄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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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黎文德(LE   VAN  DUC)之宣示筆錄正本1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少護字第8號加重竊盜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筆錄,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被害人黎文德(LE   VAN  DUC)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少年陳OO交付保護管束。
書記官  司立文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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