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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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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號GIOFANI AL FARIZI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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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玖112司票106字第11200098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GIOFANI AL FARIZI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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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俊成       住同上
相 對 人 GIOFANI AL FARIZI     住臺中市龍井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37,512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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