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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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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8號謝文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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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惠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謝文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8號收養人盧建宏與被收養人謝嘉泰間 收養認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謝文忠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認可盧建宏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收養謝        嘉泰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陳麗卿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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