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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陳宏銘、陳明正、陳德模、詹秋玉、詹春旺、劉宗展、陳靜宜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維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宏銘、被告陳明正、被告陳德模、被告詹秋玉、被告詹春旺、被告劉宗展、被告陳靜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告陳金明與被告陳日灼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宏銘、被告陳明正、被告陳德模、被告詹秋玉、被告詹春旺、被告劉宗展、被告陳靜宜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被告楊澄楓應就被繼承人林家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謝火輪、謝進添應就被繼承人謝寶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㈢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㈣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黃佳莉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