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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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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4171號羅海樂之開庭通知、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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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1中小4171字第1120009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海樂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17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海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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