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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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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被告陳安樂、被告陳安定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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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安樂、被告陳安定之更正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原告陳得福與被告陳文政等十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安平、被告陳安樂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民國111年12月29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有關「新磁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磁段」;附表三編號12至1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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