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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張秉宏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秉宏之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聲請人林金窕與相對人張秉宏等二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秉宏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張秉宏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唐振鐙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