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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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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5號朱銘信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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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癸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銘信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進明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朱銘信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朱銘信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彥蓉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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