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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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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66號陳靖元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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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惠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靖元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66號聲請人王思涵與相對人陳靖元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靖元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陳麗卿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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