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795號江輝煌之開庭通知書暨起訴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2中小795字第1120011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輝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中小字第79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輝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1時59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慧津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